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網路交易可能涉及到哪些稅務?

財政部已在2005/5/4公布「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」,針對網路拍賣的部份,大原則仍回歸現行稅法,也就是網路銷售與實體銷售稅則無異。 對於營業人透過網路銷售貨物,維持與現行營業人透過實體通路(如商店)銷售貨物相同課稅原則,例如利用網路接受上網者訂購貨物,再藉由實體通路交付者,應依法報稅。即月營業額超過10萬元(銷售勞務者為5萬元)就必須繳交營業稅,若低於20萬元則以1%稅率計稅,高於20萬元以5%計稅,而營利年所得在5萬元以上,則須報繳營所稅。

詳細說明如下:

1 、所得稅:分為個人綜合所得稅、營利事業所得稅。每年五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向轄區稽徵所申報。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個人,應申報綜合所得稅。凡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之營利事業,應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。

2、營業稅:凡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,及進口貨物,均應課徵營業稅,以每二或三個月為一期向轄區稽徵所申報。(開立統一發票者每二個月申報,免開立統一發票者每三個月申報)

買賣業以每月銷售勞務新臺幣5萬元,作為營業稅課徵起點。若您每月的營業額在10萬元至20萬元間,您可以申請核定免用統一發票,並按核定營業額的1% 申報營業稅,或是直接申請開立統一發票。惟採用核定營業額、免用統一發票方式就不能再抵扣進項稅額,例如:若您的核定營業額為每月10萬元,您每個月就固定繳納營業稅10萬元x 1%=1,000元,且每三個月申報一次。

如果您每月平均營業額高於20萬元,規模相當於獨資、合夥或公司之營利事業,則應依法申請營利事業並開立統一發票,並依銷售額的5%計算銷項稅額,以及當期進銷項稅額及應納、溢付營稅稅額,繳納營業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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